原标题:未清算无损失?有信托项目逾期7年还未了结,律师人士这么看
近期,随着与信托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在司法实践层面,部分裁判观点也引发了讨论。
吉信·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松花江77号”)便是其中一例。延期7年后,债权总金额中有超过90%转为股份。这种情况对于投资者来说又该如何接受呢?
有法律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需要对信托未清算无损失这样的观点在实践层面进行进一步探索,来避免可能存在的因管理人拖延清算造成投资人维权成本增加的情况发生。
未清算无损失?
2020年,在吉信·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松花江77号”)延期7年后,投资者终于等到了首次现金兑付,总金额为204.18万元,但相较于债权总额12.65亿元来说,可以说是杯水车薪。
据吉林信托此前公告,91.18%转为股份,剩余8.82%留作债权。债务由晋柳公司按照《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重整留债协议》及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此次晋柳公司偿还的是留债部分1%的本金,即信托份额的0.0882%。
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91.18%的债权转为股份后还值多少钱,最终又能够拿回多少,无疑都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此前,对于逾期较长的一些项目情况,吉林信托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不可能一点不作为,都在按部就班地推进。一些项目逾期较长是因为在走司法程序。
有分析认为,信托未清算无损失似乎已经成为主流裁判观点,这样显然会纵容信托公司拖延清算,并大大增加投资人的维权成本。
上海地区某法律从业人士于飞(化名)对《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法院其实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在进行相关探索。
于飞对记者表示,对于部分维权的投资人来说,有时会陷入一个“死胡同”,即只要管理人不清算,相关损失就出不来,在一些基金纠纷中尤其是如此,特别是很多还可以约定管理人单方面延长期限。
记者了解到,目前监管的导向是打破刚兑,让“卖者尽职,买者自负”。单就资管机构中的信托公司来说,一方面,刚兑自然是脱离了“信托公司本身只是信托受托人,并不承担信托财产损失”的信托本质;但一方面,法律也从未说过信托公司无需对受托管理过程中因自身存在过错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逐渐回归本源
尽管是个例,但仍不免引人疑惑:目前和信托公司逾期项目有关的诉讼中,类似松花江77号这样的情况多吗?相关案件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是否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者吕剑峰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托公司中类似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这样拖了这么长时间的并不多,但也肯定存在拖延的情况。更多的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纠纷中,许多基金管理人本身就存在多种违规,总是拖延清算。
“因为只要拖延,损失就出不来,损失出不来,投资人的诉请就无法得到满足。”吕剑峰进一步指出,一些法院为了避免麻烦,也会本能地判决损失暂未发生,所以不支持投资人的诉请,但是一般都会留有余地,待损失发生后再行主张。
如今,越来越多的机构主张借助法律维护自身权利,而信托公司涉诉的案例也在逐渐增多。对于信托公司或者整个金融行业来讲,这样的趋势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对此,吕剑峰对记者分析,这种趋势会使信托公司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回归本源。一旦信托刚兑打破,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好的信托公司、管理水平高的信托公司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人信赖,差的信托公司业务将会逐步萎缩,甚至退出市场。投资人的选择将会越来越趋于理性。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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